(2015)西民初字第1184号 原告徐宗德,男,193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郸城县。 被告王工厂(又名王西厂、王西法),男,1962年1月2日出生,住郸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宗德诉被告王工厂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证据不足,需要较长时间搜集证据,申请将此案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宗德撤回对被告王工厂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7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王俊山 审判员 王冬梅 陪审员 许 方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