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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宗德与王工厂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9
摘要:(2015)西民初字第1184号 原告徐宗德,男,193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郸城县。 被告王工厂(又名王西厂、王西法),男,1962年1月2日出生,住郸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宗德诉被告王工厂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证据不足,需要较长时间搜集证据

(2015)西民初字第1184号

原告徐宗德,男,193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郸城县。

被告王工厂(又名王西厂、王西法),男,1962年1月2日出生,住郸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宗德诉被告王工厂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证据不足,需要较长时间搜集证据,申请将此案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宗德撤回对被告王工厂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7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王俊山

审判员  王冬梅

陪审员  许 方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