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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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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大妮与王俊华、邸涛、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9
摘要:被告王俊华,男,汉族,1981年11月19日生,住项城市。 被告邸涛,男,汉族,1991年12月27日生,住周口市。 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聚德,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大妮诉被告王俊华、邸涛、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

被告王俊华,男,汉族,1981年11月19日生,住项城市。

被告邸涛,男,汉族,1991年12月27日生,住周口市。

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聚德,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大妮诉被告王俊华、邸涛、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王俊华、邸涛、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的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大妮撤回对被告王俊华、邸涛、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朱大妮承担。

审判员  王俊山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