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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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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甫与王保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9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惠民初字第1424号 原告李甫,女,1978年4月26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伯承、江彬彬(实习),河南大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保洋,男,1990年1月23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甫诉被告王保洋民间借贷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惠民初字第1424号

原告李甫,女,1978年4月26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伯承、江彬彬(实习),河南大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保洋,男,1990年1月23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甫诉被告王保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朱新强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马 钰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