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惠民初字第1424号
原告李甫,女,1978年4月26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伯承、江彬彬(实习),河南大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保洋,男,1990年1月23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甫诉被告王保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朱新强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马 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