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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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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双喜与张永、王玲玲、叶爱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9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惠民初字第1186号 原告张双喜,男,194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充建涛、韩洋,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永,男,197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 被告王玲玲,女,1980年1月23日出生,汉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惠民初字第1186号

原告双喜,男,194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充建涛、韩洋,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永,男,197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

被告王玲玲,女,1980年1月23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大伟、白永勤,河南正大永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叶爱乐,女,成年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双喜诉被告张永王玲玲、叶爱乐租赁合同纠纷案中,原告张双喜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双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双喜负担。

审判员  王彦斌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