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2349号 原告王金栓,男,汉族,出生于1955年3月6日。 负责人王长太,系该村村主任。 原告王金栓诉被告新密市曲梁镇下牛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王金栓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原、被告已私下和解。 本院认为,原告王金栓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金栓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王金栓负担。 代理审判员 楚柏岭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赵 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