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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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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超峰诉新密市鑫盾服装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9
摘要: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3299号 原告孙超峰,男,汉族,出生于1978年5月16日。 委托代理人王庆响,河南舒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密市鑫盾服装厂。 法定代表人樊法春,系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袁佳胜,河南明治律师

河南省新密市法院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3299号

原告孙超峰,男,汉族,出生于1978年5月16日。

委托代理人王庆响,河南舒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密市鑫盾服装厂

法定代表人樊法春,系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袁佳胜,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孙超峰诉被告新密市鑫盾服装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5日立案受理,于2015年3月16日中止审理,恢复审理后原告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超峰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孙超峰负担。

审 判 长  张聪会

代理审判员  楚柏岭

人民陪审员  张万卿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赵 尧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