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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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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某与宋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9
摘要:(2015)西民初字第1380号 原告罗某某,女,汉族,1983年11月7日出生,住扶沟县。 被告宋某某,男,汉族,1981年7月17日出生,住西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诉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某于2015年8月21日因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双方有和好可能

(2015)西民初字第1380号

原告某某,女,汉族,1983年11月7日出生,住扶沟县。

被告宋某某,男,汉族,1981年7月17日出生,住西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诉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某于2015年8月21日因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双方有和好可能,现要求撤回对被告宋某某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对被告宋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罗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冬梅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