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1380号 被告宋某某,男,汉族,1981年7月17日出生,住西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诉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某于2015年8月21日因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双方有和好可能,现要求撤回对被告宋某某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对被告宋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罗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冬梅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