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1205号 被告蒋某某,男,汉族,1982年6月25日出生,住西华县。 委托代理人理维华,周口市川汇区蔬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被告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认为夫妻双方有自行和好可能,为了孩子和家庭,要求撤回对被告姜大磊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蒋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胡永飞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