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1005号 原告隋双来,男,汉族,1948年7月15日出生,住西华县。 被告冯金玲,又名冯大玲,女,汉族,1975年7月1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隋双来诉被告冯金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提出撤诉申请,称被告已经履行,现要求撤回对被告冯金玲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隋双来撤回对被告冯金玲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8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王俊山 审判员 胡永飞 陪审员 许 方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