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977号 原告高勤中,男,195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西华县。 委托代理人路占锋,西华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李德力,男,汉族,1975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西华县。 被告李连合,男,汉族,1970年5月13日生,住西华县。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石素丽,河南箕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勤中诉被告李德力、李连合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需收集证据,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德力、李连合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勤中撤回对被告李德力、李连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王俊山 审判员 王冬梅 审判员 胡永飞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