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高小丽,女,汉族,1976年9月6日出生,住西华县。 被告王婷,女,汉族,1972年7月15日出生,住西华县。 被告王建党,男,汉族,1969年10月6日出生,住西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瑞玲诉被告高小丽、王婷、王建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丁瑞玲于2015年8月4日因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因被告高小丽涉嫌诈骗,原告在被告高小丽的刑事案件结束后另行起诉,现要求撤回对被告高小丽、王婷、王建党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丁瑞玲撤回对被告高小丽、王婷、王建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丁瑞玲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