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太民初字第686号 委托代理人刘美丽,河南阳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惠霞,女,1979年9月29出生,汉族,住太康县。 被告李雷,男,1985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太康县。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刘伟,河南阳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文涛诉被告郑惠霞、李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文涛及其委托代理人刘美丽、被告郑惠霞、李雷及其委托代理人刘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红帅诉称,2014年4月29日,被告郑惠霞、李雷因做生意从原告赵文涛处借现金129600元,约定月息2分5厘,于2014年6月10日还清,但约定到期后,二被告却迟迟不愿还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分四次返还原告8万元本金及2万元利息,现剩余49600元本金及利息未还。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49600元及利息。 被告赵秀丽、李雷辩称,1、双方借款存在,但未约定利息。2、该借条当中29600元并不存在。3、借款已偿还完毕。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29日,被告郑惠霞、李雷借原告赵文涛现金129600元,已偿还80000元本金及20000元利息,下余49600元未偿还。 以上事实有欠条、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郑惠霞、李雷向原告赵文涛借款129600元,已偿还80000元本金及20000利息,现剩余49600元,证据充分,足以认定,原被告双方借贷合同成立并生效,本院予以确认。庭审中原告放弃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是对民事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确认。二被告欠原告本金49600元,二被告应当履行偿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判决如下: 郑惠霞、李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赵文涛借款49600元,二被告互负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1040元,由被告郑惠霞、李雷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陈海港 审判员 郭 庆 审判员 李翠平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