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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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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王某同居析产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9
摘要: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太民初字第2305号 原告刘某,男,1994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太康县。 被告王某,女,1993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王某同居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太民初字第2305号

原告刘某,男,1994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太康县。

被告王某,女,1993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王某同居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对被告王某同居析产纠纷一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元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