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太民初字第2305号 原告刘某,男,1994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太康县。 被告王某,女,1993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王某同居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案件受理费元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太民初字第2305号 原告刘某,男,1994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太康县。 被告王某,女,1993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王某同居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案件受理费元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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