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太民初字第1452号 原告刘四海,男,1987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太康县。 委托代理人李胜利,河南豫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永占,男,198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太康县。 委托代理人邵天星、李树林,太康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四海诉被告李永占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四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四海撤回对李永占追偿权纠纷一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刘四海负担。 审 判 长 陈海港 审 判 员 郭 庆 人民陪审员 张建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郭媛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