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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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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四海与李永占追偿权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9
摘要: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太民初字第1452号 原告刘四海,男,1987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太康县。 委托代理人李胜利,河南豫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永占,男,198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太康县。 委托代理人邵天星、李树林,太康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太民初字第1452号

原告刘四海,男,1987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太康县。

委托代理人李胜利,河南豫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永占,男,198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太康县。

委托代理人邵天星、李树林,太康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四海诉被告李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四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四海撤回对李永占追偿权纠纷一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刘四海负担。

审 判 长  陈海港

审 判 员  郭 庆

人民陪审员  张建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郭媛媛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