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太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宗希永、张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9
摘要: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太民金初字第219号 原告太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太康县谢安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王培学,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伟,河南阳夏律师事务所律师,该社法律顾问。 被告宗希永,男,汉族,住太康县。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太民金初字第219号

原告太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太康县谢安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王培学,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伟,河南阳夏律师事务所律师,该社法律顾问。

被告宗希永,男,汉族,住太康县。

被告张莉,女,汉族,住太康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太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宗希永、张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达成和解意见,并已履行完毕。原告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太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太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徐长红

审 判 员  宋卫华

人民陪审员  李祥平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秦 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