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太民金初字第219号 法定代表人王培学,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伟,河南阳夏律师事务所律师,该社法律顾问。 被告宗希永,男,汉族,住太康县。 被告张莉,女,汉族,住太康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太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宗希永、张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达成和解意见,并已履行完毕。原告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太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太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徐长红 审 判 员 宋卫华 人民陪审员 李祥平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秦 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