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太民初字第594号 原告孔令山,男,194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太康县。 委托代理人刘成才,河南阳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钱眯,女,196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太康县。 委托代理人李志华,河南豫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孔令山诉被告钱眯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孔令山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孔令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原告孔令山负担。 审 判 长 张照东 审 判 员 李翠平 人民陪审员 耿立秋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陈海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