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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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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令山诉与钱眯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9
摘要: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太民初字第594号 原告孔令山,男,194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太康县。 委托代理人刘成才,河南阳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钱眯,女,196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太康县。 委托代理人李志华,河南豫太律师事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太民初字第594号

原告孔令山,男,194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太康县。

委托代理人刘成才,河南阳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钱眯,女,196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太康县。

委托代理人李志华,河南豫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孔令山诉被告钱眯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孔令山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孔令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孔令山撤回对被告钱眯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原告孔令山负担。

审 判 长  张照东

审 判 员  李翠平

人民陪审员  耿立秋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陈海港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