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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翠芳与刘哲峰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9
摘要:被告刘哲峰,男,汉族,1976年1月8日出生。 原告李翠芳诉被告刘哲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周卫红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翠芳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登攀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哲峰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

被告刘哲峰,男,汉族,1976年1月8日出生。

原告李翠芳诉被告刘哲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周卫红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翠芳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登攀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哲峰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通过朋友介绍与被告相识,后来被告找到原告说急需用钱,让原告借给其一万元钱。由于原告手里也没有钱,但又碍于情面,就将自己在邮政储蓄银行的信用卡交给被告,被告在拿到的该信用卡后,于2014年7月16日上午10点16分在西华县城关舒心百货商行刷卡消费7550元,在2014年7月20日,应被告请求原告又往被告工商银行的账号存入2000元,被告承诺在一周后将所借原告的9550元还给原告,在被告承诺的还款期限到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该欠款,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诿,仅在2015年5月2日还给原告1000元,对余款置之不理。请求判决被告返还所欠原告借款855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刘哲峰未到庭发表答辩意见。

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原、被告的微信聊天记录14张,原、被告手机通话录音光盘。证明目的:证实被告向原告借款9550元的事实,以及被告承诺返还10000元。2、证人李某某出庭作证,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9550元的事实,以及被告承诺返还10000元。

被告刘哲峰未向本院提供证据,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未到庭质证。

经审查,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形式、来源均符合法律规定,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本院确认为有效证据。

依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2014年7月16日上午10点16分,被告刘哲峰向在漯河的原告李翠芳电话联系借现金10000元。原告在漯河把其邮政储蓄银行的一张信用卡通过漯河到西华的公交车捎给被告,被告拿到卡后,刷了7550元。后被告再次电话联系原告说急需用钱3000元,原告于7月20日往被告在工商银行的一个账户上存了2000元。后经多次催要,被告还了1000元。原告因多次催要欠款未果,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李翠芳诉被告刘哲峰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刘哲峰欠原告李翠芳借款8550元应予偿还。被告刘哲峰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法院审理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拟判决如下:

被告刘哲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李翠芳借款855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刘哲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至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