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太民金初字第403-2号 法定代表人王培学,该社理事长。 被告刘贺占,男,汉族,住太康县 被告程玉梅,女,汉族,住太康县 被告刘芝荣,女,汉族,住太康县 被告刘运祥,男,汉族,住太康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太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刘贺占、程玉梅、刘芝荣、刘运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太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刘芝荣在太康县邮政储蓄银行王集营业所的存款1332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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