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太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刘贺占、程玉梅、刘芝荣、刘运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9
摘要: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太民金初字第403-2号 原告太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王培学,该社理事长。 被告刘贺占,男,汉族,住太康县 被告程玉梅,女,汉族,住太康县 被告刘芝荣,女,汉族,住太康县 被告刘运祥,男,汉族,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太民金初字第403-2号

原告太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王培学,该社理事长。

被告刘贺占,男,汉族,住太康县

被告程玉梅,女,汉族,住太康县

被告刘芝荣,女,汉族,住太康县

被告刘运祥,男,汉族,住太康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太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刘贺占、程玉梅、刘芝荣、刘运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太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刘芝荣在太康县邮政储蓄银行王集营业所的存款13321元。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