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太民金初字第397-1号 法定代表人王培学,该社理事长。 被告衡玉明,男,汉族,住太康县。 被告高化学,男,汉族,住太康县。 被告衡培义,男,汉族,住太康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太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衡玉明、高化学、衡培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太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衡培义、高化学在太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集信用社的存款20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衡培义、高化学在太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集信用社的存款2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