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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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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兰与刘美兰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9
摘要: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太民初字第2079号 原告王兰,女,汉族,1955年2月28日出生,住商水县,。 被告刘美兰,女,汉族,1945年1月25日,住太康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兰与被告刘美兰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兰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太民初字第2079号

原告王兰,女,汉族,1955年2月28日出生,住商水县,。

被告刘美兰,女,汉族,1945年1月25日,住太康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兰与被告刘美兰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兰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后仍不预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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