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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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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强与王洪征、王秀丽民间借贷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9
摘要: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太民初字第1511号 原告王强,男,汉族,1968年12月20日出生,住太康县。 被告王洪征,男,汉族,1977年10月17日出生,住太康县。 被告王秀丽,女,汉族,1978年6月20日出生,住址同上,系被告之妻。 本院在审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太民初字第1511号

原告王强,男,汉族,1968年12月20日出生,住太康县。

被告王洪征,男,汉族,1977年10月17日出生,住太康县。

被告王秀丽,女,汉族,1978年6月20日出生,住址同上,系被告之妻。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强与被告王洪征、王秀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在庭外已和解,现原告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