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沈民特字第1号 申请人张志,男,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系被申请人段连花长子。 申请人张法,男,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系被申请人段连花次子。 上列申请人张志、张法的法定代理人樊梅英,女,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系申请人张志、张法的祖母。 上列申请人张志、张法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金明,河南恪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张志、张法要求宣告段连花失踪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张志、张法诉称,被申请人段连花系申请人之母,申请人的父亲张强和段连花于2003年农历正月16日结婚,2004年7月20日生育长子张志,2007年9月24日生育次子张法。2014年4月19日,张志、张法之父张强病逝,2008年农历正月,被申请人段连花离家出走,经多方查找,至今下落不明。为此,请求法院依法宣告段连花为失踪人。 经查,段连花,女,197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系申请人张志、张法的母亲。张强和段连花于2003年农历正月16日结婚,2004年7月20日生育长子张志,2007年9月24日生育次子张法。2014年4月19日,张志、张法之父张强病逝。段连花于2008年农历正月离家出走,其家人经多方寻找,至今仍下落不明。2014年12月22日,沈丘县石槽集乡派出所、沈丘县石槽集乡蒋寨行政村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证实段连花于2008年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于2015年4月26日在《人民法院报》第二版刊发了寻找段连花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3个月,现已届满,段连花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申请人张志、张法系被申请人段连花之子,有权根据法律规定申请宣告段连花为失踪人。被申请人段连花自2008年农历正月下落不明至利害关系人向本院申请宣告失踪时已满二年,申请人张志、张法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段连花为失踪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段连花为失踪人; 二、段连花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她的下落,本院将撤销本次失踪宣告。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张志、张法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蒋 旭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