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沈民初字第01794号 法定代表人谢炳形,该公司经理。 被告刘彩虹,女,住河南省沈丘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丘亿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彩虹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丘亿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丘亿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丘亿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5元,减半收取207.5元,由原告沈丘亿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曹 杰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