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沈民初字第01199号 委托代理人卢东林,河南裕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沈丘分公司。住所地:沈丘县槐店镇。 法定代表人房华,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义峰,河南裕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樊新景诉被告河南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沈丘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樊新景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樊新景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沈丘分公司的起诉,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樊新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70元,减半收取2435元,由原告樊新景负担。 审判员 曹杰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