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沈民初字第1521号 原告海继环,男,汉族,住沈丘县。 委托代理人唐凌、李可忠,沈丘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王凤之,男,汉族,沈丘县。 委托代理人赵书亮,沈丘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海继环诉被告王凤之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海继环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继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海继环负担。 审 判 长 王超宇 审 判 员 李永耀 人民陪审员 陈 冉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马瑞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