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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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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继环诉王凤之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9
摘要: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沈民初字第1521号 原告海继环,男,汉族,住沈丘县。 委托代理人唐凌、李可忠,沈丘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王凤之,男,汉族,沈丘县。 委托代理人赵书亮,沈丘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沈民初字第1521号

原告海继环,男,汉族,住沈丘县。

委托代理人唐凌、李可忠,沈丘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王凤之,男,汉族,沈丘县。

委托代理人赵书亮,沈丘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海继环诉被告王凤之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海继环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继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海继环负担。

审 判 长  王超宇

审 判 员  李永耀

人民陪审员  陈 冉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马瑞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