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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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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刚强与王志浩、王涛、张亚军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9
摘要: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太民初字第1401号 原告李刚强,男,汉族,1971年12月30日出生,村民,住址略。 委托代理人刘成才,河南阳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志豪,又名王志浩,男,汉族,1988年2月12日出生,住址略。 被告王涛,男,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太民初字第1401号

原告李刚强,男,汉族,1971年12月30日出生,村民,住址略。

委托代理人刘成才,河南阳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志豪,又名王志浩,男,汉族,1988年2月12日出生,住址略。

被告王涛,男,汉族,1990年1月4日出生,村民,住址略。

被告亚军,女,汉族,1991年9月19日出生,村民,住址略。

原告李刚强诉被告王志浩王涛亚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照方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刚强的委托代理人刘成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志浩、王涛、张亚军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王志浩、王涛、张亚军在转楼乡合伙经营建筑材料生意,原告于2014年4月12日、2014年6月1日分别向被告供货,被告欠原告货款共计5301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原告要求三被告偿还货款5301元。

三被告未到庭,亦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王志浩、王涛、张亚军在太康县转楼乡孙桥共同经营了一家建材大全,经营范围为大沙、石子、水泥、白灰、瓷砖、地板砖、涂料、石棉瓦等。原告李刚强于2014年4月12日给被告供涂料200袋,每袋价格为11元,共计2200元;2014年6月1日给被告供涂料50袋,每袋价格为9元,共计450元;2014年6月1日给被告供涂料241袋,每袋价格为11元,共计2651元;以上货款共计5301元,被告至今未付。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单据、名片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买卖合同关系明确,原告李刚强向被告供货,被告应当支付相应货款,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志浩、王涛、张亚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支付原告李刚强货款530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王志浩、王涛、张亚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照方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