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沈民初字第1737号 原告李开梅,女,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 委托代理人刘晓亮,河南裕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董喜洋,男,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开梅与被告董喜洋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开梅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董喜洋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开梅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开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开梅负担。 审判员 王晓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