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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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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开梅诉董喜洋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9
摘要: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沈民初字第1737号 原告李开梅,女,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 委托代理人刘晓亮,河南裕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董喜洋,男,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开梅与被告董喜洋同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沈民初字第1737号

原告李开梅,女,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

委托代理人刘晓亮,河南裕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董喜洋,男,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开梅与被告董喜洋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开梅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董喜洋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开梅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开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开梅负担。

审判员  王晓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