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崔某某诉付某某返还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9
摘要: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沈民初字第1927号 原告崔某某,男,汉族,住沈丘县。 被告付某某,女,汉族,住沈丘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某诉被告付某某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某某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沈民初字第1927号

原告某某,男,汉族,住沈丘县。

被告付某某,女,汉族,住沈丘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某诉被告付某某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某某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崔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3元,减半收取181.5元,由原告崔某某承担。

审判员  窦建中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