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沈民初字第1787号 原告庄某某,男,汉族,住沈丘县。 被告王某某,女,汉族,住沈丘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庄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庄某某考虑到孩子及家庭关系,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庄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庄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庄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晓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