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沈民初字第1804号 原告张国兴,男,1954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 委托代理人张大花,女,198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系原告张国兴之女。 被告张三,曾用名张爱诚,男,196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 委托代理人付昆鹏,河南裕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雷峰,男,1984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系被告张三之子。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兴诉被告张三相邻通行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国兴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国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国兴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