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沈民初字第1867号 原告李某某,女,197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李老庄乡。 委托代理人周正,河南恪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197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李老庄乡。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李 伟 人民陪审员 周明忠 人民陪审员 李 颖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孙建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