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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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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诉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9
摘要: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沈民初字第1867号 原告李某某,女,197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李老庄乡。 委托代理人周正,河南恪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197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李老庄乡。 本院在审理原告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沈民初字第1867号

原告某某,女,197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李老庄乡。

委托代理人周正,河南恪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197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李老庄乡。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李 伟

人民陪审员  周明忠

人民陪审员  李 颖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孙建才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