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沈民初字第1813号 原告宋西付,男,汉族,住沈丘县。 原告余翠兰,女,汉族,住沈丘县。 被告宋志新,男,汉族,住沈丘县,系原告之长子。 被告宋志同,男,汉族,住沈丘县,系原告之次子。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西付、余翠兰诉被告宋志新、宋志同赡养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宋西付、余翠兰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宋志新、宋志同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西付、余翠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西付、余翠兰负担。 审判员 王广轩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