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沈民初字第1638号 原告刘某,女,198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沈丘县。 委托代理人陈奇,沈丘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吕某,男,199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沈丘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 审判员 陈国立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