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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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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9
摘要: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沈民初字第1638号 原告刘某,女,198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沈丘县。 委托代理人陈奇,沈丘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吕某,男,199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沈丘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沈民初字第1638号

原告刘某,女,198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沈丘县。

委托代理人陈奇,沈丘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吕某,男,199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沈丘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

审判员  陈国立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