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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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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反诉被告)马品英、张清海诉被告(反诉原告)张新想、丁静静、范素英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9
摘要: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沈民初字第1477号 原告(反诉被告)马品英,女,汉族,住沈丘县。 原告(反诉被告)张清海,男,汉族,住沈丘县系马品英之夫。 上列原告(反诉被告)马品英、张清海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赵书亮,沈丘县148法律服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沈民初字第1477号

原告反诉被告)马品英,女,汉族,住沈丘县。

原告反诉被告张清海,男,汉族,住沈丘县系马品英之夫。

上列原告(反诉被告)马品英、张清海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赵书亮,沈丘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反诉原告)张新想,男,住沈丘县。

被告(反诉原告)丁静静,女,汉族,住沈丘县,系张新想之妻。

被告(反诉原告)范素英,女,汉族,住沈丘县,系张新想之母。

上列被告(反诉原告)张新想、丁静静、范素英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赵中华,河南恪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马品英、张清海诉被告(反诉原告)张新想、丁静静、范素英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超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马品英、张清海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赵书亮,被告(反诉原告)张新想、丁静静、范素英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赵中华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品英、张清海诉称:原、被告系同村村民,2015年6月8日下午4时许,三被告以原告堆放在路边的砖头影响其垫路为由,无端将原告的砖头进行破坏。原告马品英知情后,询问原由,被告丁静静不由分说上前把原告马品英按倒在地,骑在身上就打。原告马品英的丈夫张清海闻讯赶来,被被告范素英抱住右腿,致其动弹不得。此时,被告张新想趁机用铣把朝原告张清海身上一阵乱打,直至辖区派出所驱车赶到,三被告方才住手。经沈丘县公安局法医鉴定,二原告的伤情分别构成轻微伤。原告马品英入住沈丘县念慈医院治疗16天,被告对原告所花医疗费用分文未付。要求被告张新想、范素英赔偿原告张清海医疗费60元;被告丁静静赔偿原告马品英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等共计8987.9元。

被告张新想、丁静静、范素英辩称:1、原告诉状所述大部分是谎言,与本案事实严重不符。原、被告系同村南北邻居,在被告必经的道路上原告肆意堆放大量砖头,导致被告方无法通行,也不能垫路。双方发生争执,原告过错在先,没有原告的过错就不会发生2015年6月8日下午双方的争执。2、2015年6月8日下午双方发生争执的事实存在,但被告并没有将原告的砖头破坏。在争执过程中,三被告均受到原告的暴力殴打。被告为平息事端及时报了警,辖区派出所出警后对部分当事人进行了询问,且委托公安局法医鉴定室对有关当事人伤情进行了鉴定,有关材料被告方已经从派出所调取。3、本次纠纷发生后,被告丁静静、范素英因伤入住沈丘县念慈医院,丁静静经诊断为左肘关节软组织损伤,范素英经诊断为多发软组织损伤;张新想脚趾受伤,当时没有明显伤情,但后来脚指甲出现脱落和感染。三被告为治疗伤情均有相应的支出。综上,被告方认为引起双方争执的原因和过错在原告,三被告没有损坏原告的砖头,自身也受到严重的伤害。为此被告方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反诉,请求法庭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相应的裁决。

反诉原告张新想、丁静静、范素英反诉称:反诉原告方与反诉被告方系同村村民,为南北邻居。反诉被告无视反诉原告方的通行权,在反诉原告方必经的出路上堆放大量砖头,导致反诉原告方不能垫路和同行。双方为此于2015年6月8日下午发生争执,二反诉被告态度强硬,后对反诉原告实施暴力殴打,致使三反诉原告均受到伤害。辖区派出所接警后赶到现场,对双方进行了批评,安排各自自行医治。后反诉原告丁静静、范素英入住沈丘县念慈医院,其中丁静静诊断为左肘关节软组织损伤,住院10天;范素英诊断为多发软组织损伤,住院2天;反诉原告张新想脚趾受伤,现发炎感染,在诊所进行输液治疗。经辖区派出所委托,反诉原告丁静静本次受伤程度为轻微伤。三反诉原告除在沈丘县念慈医院治疗外,还到周口市中心医院进行治疗,花费医疗费用数千元。要求反诉被告方赔偿反诉原告方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共计10000元。同时,请求依法驳回本诉中原告方的诉讼请求。

反诉被告马品英、张清海辩称:1、本案发生是因反诉原告方引起,反诉原告方在本案中应当承担主要责任。2、反诉原告张新想、范素英的损害后果与反诉被告马品英、张清海行为之间没有关联性。丁静静的损伤形成是其在殴打马品英的过程中,其自身造成自身损害。公安机关调查笔录和反诉原、被告的伤情鉴定可以证明上述事实。3、反诉原告方的反诉的请求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

经审理查明:马品英与张清海系夫妻关系,张新想与丁静静系夫妻关系,范素英系张新想的母亲、丁静静的婆母,两家系同村村民,同一南北胡同居住。马品英家居南,张新想家居北,两家大门均面向西。胡同南面有一条东西水泥路。因马品英家正在建房,将盖房用的部分砖块堆放在东西水泥路南路边。2015年6月8下午4时左右,张新想家以马品英家堆放的砖占住部分生产路、影响其车辆通行为由,丁静静去找马品英、张清海理论,引起马品英与丁静静争吵,发生互殴,进而又引起张清海与张新想、范素英互殴。后沈丘县公安局新安集派出所出警才使事态平息。纠纷发生后,当日晚6时许,马品英入住沈丘县念慈医院住院治疗,2015年6月24日出院,住院16天,医疗费支出4839.9元。出院诊断为:头皮下血肿;脑震荡;多处软组织损伤。2015年6月10日,张清海在沈丘县念慈医院检查,支付检查费60元。2015年6月11日沈丘县公安局分别作出(沈)公伤鉴字(2015)0702号和0703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检验意见书:马品英、张清海的损伤均属轻微伤。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张新想、丁静静、范素英提起反诉,并就主张向本院提交了沈丘县念慈医院住院病例、住院证、出院证、诊断证明、医疗费票据等相关证据。上述证据显示:2015年6月10日,范素英入住沈丘县念慈医院住院治疗,2015年6月12日出院,住院2天,医疗费支出2044.8元,诊断为:多发软组织损伤。丁静静于2015年6月12日入住沈丘县念慈医院住院治疗,2015年6月22日出院,住院10天,医疗费支付868元,诊断为:左肘关节软组织损伤。2015年6月13日沈丘县公安局作出(沈)公伤鉴字(2015)0723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检验意见书:丁静静的损伤属轻微伤。

马品英要求的赔偿数额为:1、医疗费4839.9元;2、误工费1120元;3、护理费1200元;4、住院伙食补助费800元;5、营养费480元;6、交通费500元;共计8987.9元。

张清海要求的赔偿数额为:医疗费60元。

范素英要求的赔偿数额为:1、医疗费2744.8元;2、误工费210元;3、护理费210元;4、住院伙食补助费90元;5、营养费60元;6、交通费200元;共计3514.8元。

丁静静要求的赔偿数额为:1、医疗费868元;2、误工费910元;3、护理费1014元;4、住院伙食补助费390元;5、营养费260元;6、交通费500元;共计3940元。

张新想要求的赔偿数额为:医疗费460元。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