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孙某诉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9
摘要: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沈民初字第01242号 原告孙某,男,住沈丘县。 被告张某,女,住沈丘县。 原告孙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曹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沈民初字第01242号

原告孙某,男,住沈丘县。

被告张某,女,住沈丘县。

原告孙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曹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和被告张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某诉称,和被告张某相识后于2000年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2003年1月1日在沈丘县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2003年10月14日生育长女张某乙,2008年2月20日生育儿子孙某丙。因原被告婚前了解不够,草率同居,婚后性格差异较大,被告猜疑心、妒忌心强,双方经常为琐事发生争吵。2015年4月份,双方生气后,被告甩给原告几个耳光即离家出走,事后被告家人也对原告进行殴打。现双方感情严重不合,矛盾已达到无法调和的地步,婚姻关系已无法维持。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儿女张某乙、孙某丙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

被告张某辩称,原告婚前对我追求,感情可以,不是草率结婚。原告的姐姐哥哥均在外打工,原告母亲生病是我照顾,看病花钱是我支出。我们感情未破裂,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孙某与被告张某相识后于2000年举行婚礼即同居生活,2003年1月1日补办结婚登记。2003年10月14日生育女儿张某乙,2008年2月20日生育儿子孙某丙。被告娘家住沈丘县付井镇陈观行政村,婚后被告户口迁往原告居住的沈丘县付井镇孙小楼行政村孙老家村888号。因原告经常外出打工,婚生子女和原告父母亲多由被告张某照顾。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原告认为感情破裂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结婚证、户口本等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感情基础较好,婚后生育二个子女,女儿张某乙、儿子孙某丙均处于学龄期,原被告和两个子女是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夫妻双方在日常生活中应相互理解、互相包容,为孩子的健康成长、家庭的生活小康付出努力,不应为家庭生活琐事而斤斤计较,不应为一己之私而不顾十几年的夫妻情感。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无证据证明双方感情破裂,故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孙某的离婚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曹 杰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