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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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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诉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9
摘要:被告梁某某,曾用名梁曾用,男,住河南省沈丘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被告梁某某,曾用名梁曾用,男,住河南省沈丘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诉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蒋 旭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