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王敏诉姜新安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9
摘要: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沈民初字第1866号 原告王敏,女,汉族,住沈丘县。 委托代理人卢东林,河南裕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姜新安,男,汉族,住沈丘县。 委托代理人孙洋,沈丘县槐店镇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定 书

(2015)沈民初字第1866号

原告王敏,女,汉族,住沈丘县。

委托代理人卢东林,河南裕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姜新安,男,汉族,住沈丘县。

委托代理人孙洋,沈丘县槐店镇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敏与被告姜新安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由于原、被告庭外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王敏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姜新安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敏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已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王敏负担。

审判员  王广轩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