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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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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喻××、原告喻××、原告邓××诉被告位××、被告朱××婚约彩礼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9
摘要: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川民初字第01415号 原告喻××,男,汉族,1967年8月14日生,住河南省商水县魏集镇。 原告喻××,男,汉族,1992年3月18日生,身住河南省商水县魏集镇。 原告邓××,女,汉族,1967年7月15日生,住河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川民初字第01415号

原告喻××,男,汉族,1967年8月14日生,住河南省商水县魏集镇。

原告喻××,男,汉族,1992年3月18日生,身住河南省商水县魏集镇。

原告邓××,女,汉族,1967年7月15日生,住河南省商水县魏集镇。

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高×,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位××,女,汉族,1991年2月12日生,原住河南省项城市。

被告朱××,男,汉族,1966年7月3日生,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许××,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喻××、原告喻××、原告邓××诉被告位××、被告朱××婚约彩礼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高×,被告及委托代理人徐爱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共同诉称,2014年12月,原告喻××经媒人省××介绍与被告位××认识,因双方感情不和,不愿登记结婚。但原告方为结婚向被告方送彩礼及其它费用共计93580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请求二被告返还以上款项,二被告均予拒绝。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彩礼钱及其它费用共计93580元。

被告共同辩称,一、由于原告所主张的诉讼标的与答辩人朱××没有任何法律关系,应当驳回对其的诉讼请求。二、由于给付彩礼的原告的原因导致婚约解除并且其具有重大的过错,根据其过错程度、双方的经济状况,应当减少彩礼总额的50%。由于给付彩礼的被答辩人的原因导致婚约解除并且其具有重大的过错,经济方面被答辩人在周口、海南至少已有两套房产;另一方面由于位××在外地打工并由于其为筹办婚礼误工多日,经济状况明显恶化,综合考虑导致婚约解除的原因,双方的过错程度、经济状况,为体现公平公正原则以减少彩礼总额的50%为宜。三、原告的诉请部分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支持。原告诉请中的所送的烟、酒、食品、衣物等易损耗的日常用品、请客花费以及赠送的价值较小的定情信物等,都不认定为彩礼,不应得到支持。四、答辩人位××所接受的彩礼大部分已用于筹备婚礼。综上,由于原告所主张的诉讼标的与答辩人朱××没有任何法律关系,所以应当驳回对其的诉讼请求;由于给付彩礼的原告的原因导致婚约解除,并且其具有重大的过错,另一方面由于位××在外地打工并由于为筹办婚礼误工多日,经济状况明显恶化,应当减少彩礼总额的50%;原告的诉请部分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支持;答辩人位××所接受的彩礼大部分已用于筹备婚礼,所以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请。被告位××认可彩礼是媒人直接递给我的,分两次定亲8000元,礼金60000元,总共68000元,都是由我自己保管。

原告共同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证据一原告身份证及户口簿,证明原告的身份信息及身份关系。证据二“四金”票据7份,证明原告在婚约存续期间为被告购买金项链、手链、耳坠、戒指共花费6760元。证据三烟酒等物品票据3份,证明原告在婚约存续期间给付被告烟酒、物品等共计15975元。衣服、鞋子票据2份,证明原告在婚约存续期间为被告购买衣物共花费2175元。证据四证人证言,证明原告喻××与被告位××存在婚约关系;原告给付被告彩礼93580元;被告主动要求解除婚约,存在全部过错,应当全部返还彩礼。证据五聊天记录,证明被告主动要求解除婚约,存在全部过错,应当全部退还彩礼。证据六飞机票及婚纱照收据,证明去海南拍婚纱照都是男方负担的,证据七床品票据一份证明男方为结婚购买一张床。

被告共同质证的意见为,对证据一无异议,对证据二东西确实存在,但是我不清楚花了多少钱,衣服、鞋子也是当天买的,烟酒钱我不清楚。对证据二、证据三的证明目的有异议,购货发票没有购买人的信息,不能证明为原告购买,也没有出卖人相关证据印证,不能证明其证据的合法性。衣服和鞋子的票据是购物小票,因此对证明目的有异议,具体金额也不清楚。对证据四无异议,东西确实送了,但是具体多少东西我方也记不清了,下定金的时候回了6件,下礼的时候送了8件,烟什么的我们也回了。对证据五有异议,该信息之前我们已经发生矛盾了,这些短信是拍婚纱照之后原告发的,我让原告体检,原告不同意,且原告说的他不同意,只是看在父母的面子上才和我结婚。该信息室双方已经发生矛盾了之后的,该信息也不全面,不能反映当时的情况。对证据六,去海南市男方负担的,具体花费我不清楚,男方购买床的事我不知道。

被告共同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证据一位××与朱××身份证各一份,朱××户口本一份,证明1、位××个人详细信息并已成年;2、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3、位××的住址与父亲朱××的住址不一致说明未与父母朱××共同生活;4、朱××与吕××是夫妻关系,吕××是位××的母亲。证据二居住证明1页,证明被告位××自2012年至今一直在郑州市金水区民航路社区居住,并未与父母共同生活;证据三顺丰速递凭证两份,证明1、寄件人为被告位××,收件人为原告喻××;2、邮寄物品为一套西服上衣,裤子,两件衬衣,领花,皮带,购买苹果ipadAir264G,ipad2保护套;证据四发票两张,证明1、被告位××在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为原告喻××购买准备结婚的服装价值8780元;证据五ipadAir2客服存单及产品合格证、三包凭证,证明被告位××为筹办婚礼用彩礼购买ipadAir2一部,价值4688元;证据六网购家用挂式电熨斗熨和卧室伸缩梳妆台凭证各一份,证明被告位××通过网购买的家用挂式电熨斗和卧室伸缩梳妆台各一个并把该物品邮寄到原告家。证据七渔人码头海鲜城消费清单一份,证明送彩礼当天款待原告亲属花销6216元;证据八川汇区徽香茶缘商行发票6张,证明送彩礼当天款待原告亲属购买茶叶花销600元;证据九武汉市硚口区个体工商户(王××)出具的发票三张,证明被告位××为筹办婚礼委托母亲吕××购买四件套、五件套、六件套价值11871.78元;证据十肖红勤发票70张,证明被告位××为筹办婚礼购买皮鞋及衣服价值3500元。

原告共同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一证明目的有异议,不能以身份证住址证明不再一起居住,对证据二证明目的有异议,不能以该居住证明否认位××与朱××未共同生活,不能以此否定彩礼已交付给二被告。对证据三邮寄物品无异议,但是我方不知道价值,对证据四东西我方收到了,但是价值我方不清楚,且东西都是位××卖的,发票日期是在5月份后开据的,不能认定,对证据五无异议,对证据六无异议,对证据七无异议,但是下彩礼才去吃的饭,对证据八无异议,但是价钱不知道,对证据九是被告自己买的,且票的日期也不对,对证据十不能证明其真实性,购买的东西是被告自己用的。被告主张这些物品,是被告自行购买的,被告也没有提起反诉,应另行起诉,且双方物品来往是赠与行为,不属于返还的内容,消费性支出也不属于返还的内容。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