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川民初字第01024号 法定代表人侯营坡,该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何某某、陈某某,河南鲲之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某某,男。 第三人,周口市东新区某某行政村村委会。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口市某某职业中等专业学校诉被告马某某、第三人周口市东新区某某行政村村委会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以调解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口市某某职业中等专业学校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口市某某职业中等专业学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周口市某某职业中等专业学校负担。 审 判 长 刘国君 审 判 员 连东超 陪 审 员 郭 磊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