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淮民初字第00714号 原告杨成光,男,住西华县。 委托代理人刘二旺,男,河南天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刘伟,男,住淮阳县。 被告贡红艳,女,住淮阳县。 被告杨林,男,住淮阳县。 原告杨成光诉被告兰刘伟、贡红艳、杨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查明,被告兰刘伟、贡红艳、杨林是三个独立的个体,原告杨成光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是三份银行卡交易查询单,无证据证明三被告属共同借款。 本院认为,原告杨成光起诉三被告借款,不属同一事实,且被告杨林不同意在本案中一并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杨成光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冠启 审 判 员 李 伟 人民陪审员 汤培军 二〇一五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靳 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