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杨成光与兰刘伟、贡红艳、杨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9
摘要: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淮民初字第00714号 原告杨成光,男,住西华县。 委托代理人刘二旺,男,河南天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刘伟,男,住淮阳县。 被告贡红艳,女,住淮阳县。 被告杨林,男,住淮阳县。 原告杨成光诉被告兰刘伟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淮民初字第00714号

原告杨成光,男,住西华县。

委托代理人刘二旺,男,河南天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刘伟,男,住淮阳县。

被告贡红艳,女,住淮阳县。

被告杨林,男,住淮阳县。

原告杨成光诉被告兰刘伟、贡红艳杨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查明,被告兰刘伟、贡红艳、杨林是三个独立的个体,原告杨成光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是三份银行卡交易查询单,无证据证明三被告属共同借款。

本院认为,原告杨成光起诉三被告借款,不属同一事实,且被告杨林不同意在本案中一并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杨成光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冠启

审 判 员  李 伟

人民陪审员  汤培军

二〇一五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靳 伟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