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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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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与被告朱x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9
摘要: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郸民初字第1320号 原告刘x,女,1987年11月21日生,汉族,无业,住郸城县东风乡大树张行政村朱庄008号。 委托代理人王俊杰,河南文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x,男,1979年6月30日生,汉族,无业,住郸城县东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郸民初字第1320号

原告刘x,女,1987年11月21日生,汉族,无业,住郸城县东风乡大树张行政村朱庄008号。

委托代理人王俊杰,河南文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x,男,1979年6月30日生,汉族,无业,住郸城县东风乡大树张行政村朱庄。

原告刘x与被告朱x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和被告于2005年在天津打工时相识,由于我当时年龄小,轻信了被告的甜言蜜语,不顾父母的反对,与被告同居生活,后生育三个子女:长女朱x,次女朱x,儿子朱x。最近一年多,被告脾气非常暴躁,常因生活琐事对我拳打脚踢,我经常旧伤未好又添新伤,今年6月27日,被告用皮带和铁棍把我打得伤痕累累,我们无法再共同生活了,我要求解除同居关系,抚养女儿朱x,互不负担抚养费,并要求被告赔偿我精神抚慰金50000元。

被告辩称,我和原告是在天津认识的,原告说我骗她与事实不符,在这十年里,我没有打过原告一下,我一直都听原告的,原告说什么就是什么,我对原告特别好,自从原告和董XX发生不正当关系之后,原告对董XX死心塌地,一次次的想逼死我,原告父母来到我家里,原告不顾父母的身体,说自己不姓刘,不是他们的女儿。我不同意和原告分手,如果分手,我抚养三个孩子,原告负担抚养费。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在天津打工时相识,没有一起到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后生育一男二女:儿子朱x,2011年6月12日出生;长女朱x,2006年7月1日生;次女朱x,2008年8月22生。现在三个孩子均跟随被告生活。原、被告共同财产有一辆东风小货车,原告自愿放弃。原告说有30000元存款在被告卡里,被告说为了抚养孩子已经花光了。被告说欠朱爱中15000元,原告不承认。原、被告近一年多感情不和,甚至发生打架,已经分居半年多。

本院认为,原、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其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共生育三个子女,双方对三个子女都有抚养教育的义务,被告要求抚养三个子女,不叫原告抚养一个,不符合情理,原告要求抚养次女朱x,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长女朱x和儿子朱x由被告抚养,互不负担抚养费;共同财产1辆东风小货车原告自愿放弃,本院准许,归被告所有;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根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说有共同存款30000元,被告不承认,被告说欠朱爱中15000元,原告不承认,双方均未提供出证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八条、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次女朱x由原告刘x抚养,长女朱x和儿子朱x由被告朱x抚养,互不负担抚养费。

二、原、被告共有财产1辆东风小货车归被告朱x所有。

三、驳回原、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郑 文 利

代理审判员 王 庆 刚

人民陪审员 王 洪 营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钱曹百慧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