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刘小娟与被告陈锋探视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9
摘要: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郸民初字第1385号 原告刘小娟,女,1985年4月13日生,汉族。 被告陈锋,男,1986年3月21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小娟与被告陈锋探视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小娟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郸民初字第1385号

原告刘小娟,女,1985年4月13日生,汉族。

被告陈锋,男,1986年3月21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小娟与被告陈锋探视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小娟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小娟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小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小娟负担。

审判员  朱瑞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