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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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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新建诉被告河南省黄泛区农场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9
摘要: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郸民初字第1351号 原告李新建,男,汉族,1963年2月15日,住周口市川汇区泛区中心中路. 被告河南省黄泛区农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郸民初字第1351号

原告新建,男,汉族,1963年2月15日,住周口市川汇区泛区中心中路.

被告河南省黄泛区农场

机构代码73552721-7

法定代表人谢天丁,场长。

被告河南省黄泛区农场城市公用事业管理局。

机构代码67289113-3

法定代表人杜春明,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建诉被告河南省黄泛区农场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无正当理由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李新建撤诉处理。

审判长  刘绍山

审判员  李 冰

审判员  侯海峰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