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郸民初字第1351号 原告李新建,男,汉族,1963年2月15日,住周口市川汇区泛区中心中路. 机构代码73552721-7 法定代表人谢天丁,场长。 机构代码67289113-3 法定代表人杜春明,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新建诉被告河南省黄泛区农场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无正当理由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李新建撤诉处理。 审判长 刘绍山 审判员 李 冰 审判员 侯海峰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