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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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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x与被告刘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9
摘要: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郸民初字第1405号 原告:孟x,男,1990年10月23日生,汉族,农民工,住郸城县东风乡于楼行政村小孟庄村。 委托代理人:赵楠,河南覃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x,女,1990年3月10日生,汉族,农民工,住郸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郸民初字第1405号

原告:孟x,男,1990年10月23日生,汉族,农民工,住郸城县东风乡于楼行政村小孟庄村。

委托代理人:赵楠,河南覃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x,女,1990年3月10日生,汉族,农民工,住郸城县东风乡大刘庄行政村大刘庄村。

原告孟x与被告刘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郑文利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x及其委托代理人赵楠和被告刘x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和被告于2013年经人介绍相识,2014年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我们由于性格不合,婚后不久被告即经常无故找事,不好好过日子,后来常驻娘家不回,我们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现在已无法再共同生活。结婚前我分三次给付被告彩礼52900元,我母亲为了我结婚到处借钱,现在也没有还清债务。所以,我要求离婚,并要求被告返还彩礼52900元。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不实,我和原告感情很好,平时很少生气,结婚一个多月,原告就把我送到他母亲那里离开了,结婚一年多没有在一起多久,原告把我气病了,我为了治不孕症借我娘家哥20000元。结婚前送帖时原告方送现金29000元,我回给原告方1000元,下礼时原告方送现金5000元,另外有1000元的见面礼,离结婚还有三天时原告方送1000元。我不同意离婚,如果原告把病给我治好,把我借的20000元还了,我的嫁妆给我,什么时候离婚都可以。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正月经人介绍相识,2014年2月19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3年农历12月29日举行婚礼。原、被告婚后感情不和,在一起时间不多,平时互不联系,被告患有不孕症。结婚前,下帖时原告送给被告现金29000元,被告返回原告1000元,下礼时原告送给被告现金5000元,另外有1000元的见面礼,离结婚还有三天时原告送给被告现金1000元。结婚前原告共送给被告现金35000元。被告在原告家的嫁妆有:桌子、铁大柜、推拉门大柜、箱子、盆架、挂衣架、挂表、搓板、热水壶各1个,组合柜、大盆、茶壶、洗脸盆、台灯各2个,1辆两轮电动车,1套条几,1台电脑,1套沙发,1套茶杯,3套低档柜,6个小凳子,9条被罩,2套四件套,15条单子,19条被子,1条大毛毯。东风乡于楼村委会证明原告母亲因原告与被告结婚借的钱至今仍没有还清,于楼行政村正在为原告母亲申报最低生活保障。被告说为治疗不孕症借其娘家哥20000元,没有证据证明,也没有提供出医疗费票据。原告说结婚前送给被告买三金的钱6000元和15900元的下礼钱,被告不承认,原告没有证据证明。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东风乡于楼行政村村委会证明、靖煤集团总院彩超检查图文报告单和当事人陈述为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一年多,在一起时间不多,且互不联系,原告经本院调解,仍坚持离婚,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应当准予离婚;被告嫁妆是被告婚前个人财产,应当归被告所有;原告因给付被告彩礼,造成家庭经济困难,原告因习俗给付被告的彩礼现金35000元,被告应当返还,由于双方已经结婚一年多,返还的数额应适当减少,以返还5000元为宜;被告说为治病借其娘家哥20000元,没有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原告说结婚前送给被告三金钱6000元和15900元的下礼钱,被告不承认,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孟x与被告刘x离婚。

二、被告刘x的嫁妆归被告刘x所有。原告孟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履行完毕。

三、被告刘x返还原告孟x彩礼现金5000元。被告刘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履行完毕。

四、驳回原、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孟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郑 文 利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