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驿民初字第1802号 法定代表人夏新华。 委托代理人程晓营、石静。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民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徐海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民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30元,减半收取121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亚楠 审 判 员 刘 林 代理审判员 周 岩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婧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