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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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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河南省先锋路桥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驻马店市公路管理局、驻马店市长海路桥有限公司、王国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9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驿民初字第825号 原告河南省先锋路桥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石玉龙。 委托代理人邓鑫。 被告驻马店市公路管理局。 被告驻马店市长海路桥有限公司。 被告王国力。 原告河南省先锋路桥设备有限公司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驿民初字第825号

原告河南省先锋路桥设备有限司。

委托代理人石玉龙。

委托代理人邓鑫。

被告驻马店市路管理局。

被告驻马店市长海路桥有限公司

被告王国力。

原告河南省先锋路桥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驻马店市公路管理局、驻马店市长海路桥有限公司、王国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先锋路桥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林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