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驿民初字第825号 委托代理人石玉龙。 委托代理人邓鑫。 被告王国力。 原告河南省先锋路桥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驻马店市公路管理局、驻马店市长海路桥有限公司、王国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先锋路桥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林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