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原告河南省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蔡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9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驿民初字第1473号 原告河南省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献军。 委托代理人单云霞。 被告蔡勇。 委托代理人倪国新。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蔡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驿民初字第1473号

原告河南省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献军。

委托代理人单云霞。

被告蔡勇

委托代理人倪国新。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蔡勇劳务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其申请符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90元,减半收取159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亚楠

审 判 员  刘 林

人民陪审员  邵 翔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周 岩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