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驿民初字第624号 法定代表人王怀海。 法定代表人朱秋社。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天龙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驻马店市守豫商贸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天龙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河南省天龙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亚楠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