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驿民初字第106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保民与被告肖胜利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保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赵丽莉 代理审判员 张伟光 人民陪审员 邵 翔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太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