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原告杨保民诉被告肖胜利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9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驿民初字第106号 原告杨保民。 被告肖胜利。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保民与被告肖胜利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驿民初字第106号

原告杨保民。

被告胜利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保民与被告胜利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保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赵丽莉

代理审判员  张伟光

人民陪审员  邵 翔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太祯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