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驿民初字第3506号 被告王来群。 委托代理人高四妮。 原告杨威诉被告王来群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杨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威负担。 审 判 长 赵丽莉 代理审判员 张伟光 人民陪审员 邵 翔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园园 |